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七十二条有效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