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百九十条有效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百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