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百八十八条有效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百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