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六百五十二条有效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百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