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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有效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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