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六百一十条有效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百零九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