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分编 通则/第八章 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有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百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百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