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分编 通则/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五百六十八条有效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百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