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分编 通则/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第五百三十六条有效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百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