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二十一条

有效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