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分编 通则/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五百二十一条有效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百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