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分编 通则/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五百一十六条有效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百一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