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分编 通则/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四百九十二条有效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百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