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分编 通则/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四百八十一条有效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百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四百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