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自然人/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十八条有效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