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第十九章 留置权第四百四十七条有效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百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