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第十七章 抵押权/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第四百一十条有效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百零九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