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第十七章 抵押权/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第四百零七条有效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百零六条回到全文第四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