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第三百九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