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第三百八十七条有效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