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第十五章 地役权第三百八十五条有效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