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自然人/第二节 监护第三十二条有效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