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 所有权/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百八十一条有效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百八十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