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自然人/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有效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