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 所有权/第四章 一般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有效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百四十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