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八章 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七条有效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百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