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 意思表示第一百四十一条有效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百四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