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有效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百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