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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有效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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