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四章 产品责任第一千二百零六条有效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千二百零五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二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