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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 继承/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有效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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