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 继承/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有效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