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 继承/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有效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