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 继承/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有效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