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五章 收养/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有效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