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五章 收养/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一千一百一十条有效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千一百零九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