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 人格权/第四章 肖像权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