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三章 法人/第四节 特别法人第一百零一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百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