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观音阁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八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二)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三)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四)新设商业性探矿权、采矿权(不含探转采);(五)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准保护区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