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县乡公路、省道、国道设置交通警示标志牌,防范敏感点事故;建立交通运输源管理制度;在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交通道路建设减速装置、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并加强管理。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