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方式,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污染饮用水水体行为的举报,依法查处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的公众举报平台,保护举报人信息安全,及时处理并回复结果;涉嫌违法且本部门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先行制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或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涉嫌违法应当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的,应当立案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涉嫌违法应当依法实施行政拘留的,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按照前款规定移送管辖,受移送的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同级人民政府无权决定的,报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决定。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