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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八十四条

已废止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使用。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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