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第七十三条已废止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加强对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