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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六十一条

已废止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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