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