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 生活垃圾第五十四条已废止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