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四十二条已废止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国家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