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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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