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