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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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