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