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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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