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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已废止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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