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