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已废止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一百一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条